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减免税治理步伐》实验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关总署通告2021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减免税治理步伐》(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步伐》)于2020年12月21日宣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步伐》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质料切合划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质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的,,,,,海关一次性见告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质料,,,,,海关收到所有补正的申请质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划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用、填报规范的申请质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部分实验免税额度治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入口统一货物享受一律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凭证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钱、数目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缘故原由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价钱抵偿方法入口统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价钱抵偿方法入口统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赞成,,,,,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关于其他提前扫除羁系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三、《步伐》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换、作废和延期,,,,,其治理时限参照《步伐》第五条划准时限执行。。。。。。。。
四、《步伐》第十九条划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报关单的“羁系方法”栏目应凭证商业现实举行填报。。。。。。。。
五、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征免税证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治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包管实》,,,,,仍可以继续使用。。。。。。。。
六、《步伐》执行历程中涉及的执法文书及相关报表名堂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验。。。。。。。。
特此通告。。。。。。。。
附件:执法文书及相关报表名堂文本.pdf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