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治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刷新精神,,,,,,优化税收营商情形,,,,,,完善纳税信用系统,,,,,,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妄想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自力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加入纳税信用评价。。。。。。。本通告所称非自力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挂号信息确认且核算方法为非自力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自力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时代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治理相关划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解纳税信用评价计分要领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保存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解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接纳的信用治理步伐。。。。。。。关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存D级评价调解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凭证本条前述划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解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解。。。。。。。关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存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形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解,,,,,,并随评价效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形的自我盘问效劳。。。。。。。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治理步伐(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40号宣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治理若干营业口径的通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通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