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小我私家栖身时间判断标准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小我私家(以下称无住所小我私家)栖身时间的判断标准通告如下:
一、无住所小我私家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栖身满183天的,,,,,,,若是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栖身天数都满183天并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凌驾30天,,,,,,,该纳税年度泉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若是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栖身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凌驾30天,,,,,,,该纳税年度泉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一连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最先盘算。。。。。。
二、无住所小我私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栖身天数,,,,,,,凭证小我私家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盘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确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栖身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确当天缺乏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栖身天数。。。。。。
三、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