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废加工商业银行包管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通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通告2017年第3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增进加工商业立异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生意本钱,,,,,,,增进加工商业立异生长,,,,,,,经国务院赞成,,,,,,,在天下规模内作废加工商业银行包管金台帐(以下简称“包管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通告)划定实验包管金台帐“空转”治理的情形,,,,,,,企业治理加工商业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包管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商业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包管金台帐“空转”加工商业手册仍凭证包管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通告划定实验包管金台帐“实转”治理的情形,,,,,,,为包管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竣事。。。。。 过渡期内,,,,,,,企业继续凭证海关总署通告2010年第5号和2014 年第61号有关划定治理包管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竣事后的营业治理程序,,,,,,,我署将另行通告。。。。。
三、本通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