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年第19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举行了调解,,,,,,现通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形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解为两栏,,,,,,划分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效劳、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解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解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解为两栏,,,,,,划分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解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解内容见附件3。。。。。
三、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形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形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样平常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解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