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征免税证实》的通告
海关总署通告2017年第19号
为进一步便当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议,,,,,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治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入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征免税证实》(以下简称《征免税证实》)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入口上述《征免税证实》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实》或其扫描件。。。。。。若是《征免税证实》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纷歧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入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划定将《征免税证实》编号填写在入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实》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盘问。。。。。。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实》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实》有用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