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88号
凭证《国务院关于作废和调解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议》(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审定征收企业的相关划定,,,,,,,为做好政策衔接事情,,,,,,,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治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爆发资产损失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步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5号)的划定治理;;;;;;爆发名单转变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作废审批后增强后续治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划定治理。。。。。。。
二、关于审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着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划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划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划定的切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
本通告第一条凭证涉及的事项划分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通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通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