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46号
凭证《商务部 海关总署通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天下规模内作废商务主管部分加工商业营业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解需要一准时限,,,,,为确保作废审批后各项营业的顺遂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法通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解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企业)在治理加工商业手(账)册备案(变换)、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分“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