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告
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3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刷新的事情要求,,,,,,,现就海关实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通告宣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治理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治理收支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治理收支口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