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广东)自由商业试验区有关入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19号
广东省财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商业试验区总体计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广东)自由商业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入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商业试验区已经试点的入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举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举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凭证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入口料件或按现实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酷执行货物收支口税收政策条件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生意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实验规模和税收政策适用规模维持稳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效劳业相助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建设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