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5年第34号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着实施条例相关划定,,,,,,,现对企业人为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人为薪金制度、牢靠与人为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津贴,,,,,,,切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人为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划定的,,,,,,,可作为企业爆发的人为薪金支出,,,,,,,按划定在税前扣除。。。。。。。
不可同时切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划定的职工福利费,,,,,,,按划定盘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竣事前支付汇缴年度人为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竣事前向员工现实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人为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划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现实爆发的用度,,,,,,,应分两种情形按划定在税前扣除:凭证协议(条约)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度,,,,,,,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小我私家的用度,,,,,,,应作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用度,,,,,,,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盘算其他各项相关用度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通告施行前尚未举行税务处置惩罚的事项,,,,,,,切合本通告划定的可按本通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划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