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我省企业职工最低人为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分、各直属机构: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人为划定》(原劳动包管部令第21号)的划定,,,,,,,,团结广东省经济社会生长状态,,,,,,,,决议调解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人为标准和非整日制职工小时最低人为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15年5月1日起,,,,,,,,调解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人为标准和非整日制职工小时最低人为标准,,,,,,,,详细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人为支付条例》执行。。。。。。。
二、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宣布外地区的最低人为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人为标准的宣传,,,,,,,,严酷执行最低人为包管制度,,,,,,,,增强监视检查,,,,,,,,切实包管职工正当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仲春十五日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人为标准表
种别 | 月最低人为标准 (元/月) | 非整日制职工小时最低人为标准(元/小时) | 适 用 地 区 |
一 类 | 1,895 | 18.3 | 广州 |
二 类 | 1,510 | 14.4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 类 | 1,350 | 13.3 |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
四 类 | 1,210 | 12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