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正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议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解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浅易步伐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凭证浅易步伐遵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解为"凭证浅易步伐遵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下实验增值税转型刷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凭证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解为"凭证浅易步伐遵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遵照6%征收率"调解为"遵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遵照4%征收率"调解为"遵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