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入口装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商务主管部分、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增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历程中涉及的入口装备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代,,,,,,,,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所有不作价装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代,,,,,,,,将该企业所有不作价装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统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治理了加工商业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入口尚未扫除海关羁系的不作价装备,,,,,,,,免予补缴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装备的海关羁系年限可一连盘算。。。。。。。。
二、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时代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扫除海关羁系的不作价装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置惩罚,,,,,,,,免予补缴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装备的海关羁系年限可一连盘算。。。。。。。。
财务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逐一年十一月十四日